(2015)大立二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大连天仪木业有限公司与大连东方乐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大连天仪木业有限公司,大连东方乐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二民监字第2号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天仪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天翼,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东方乐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玖梅,该公司董事长。大连天仪木业有限公司与大连东方乐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开民初字第2517号民事判决。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开立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再审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开审民初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大连东方乐器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大审民再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院(2013)大审民再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周 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梦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