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利与陈当平、陈满平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陈当平,陈满平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890号原告:王利委托代理人黄建,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当平被告:陈满平本院在审理原王利诉被告陈当平、陈满平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刘 东代理审判员 李红青人民陪审员 王昭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凤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