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普某申请执行夭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某,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普某,男,14岁,汉族。法定代理人孙某,女,41岁,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夭某,男,42岁,彝族。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335号普某与夭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4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华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