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温州德力汽摩部件有限公司与瑞安市云龙汽配有限公司、叶挺申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瑞安市云龙汽配有限公司,温州德力汽摩部件有限公司,叶挺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云龙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孔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德力汽摩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飞兰。委托代理人:胡永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挺申。上诉人瑞安市云龙汽配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德力汽摩部件有限公司、叶挺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4)温瑞塘商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因上诉人瑞安市云龙汽配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元,由上诉人瑞安市云龙汽配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飞潮代理审判员 黄丽君代理审判员 吴润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小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