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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梁民初字第0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崔鹏飞与万乐平、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鹏飞,万乐平,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迎标,杨志洪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2007号原告崔鹏飞,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赵磊,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乐平,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傅亚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班义梅,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付迎标,男,1968年2月2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家庭,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志洪,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鹏飞与被告万乐平、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付迎标、杨志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付迎标、杨志洪提出系与原告崔鹏飞共同合作,三人存在合伙关系,结算的加工费用不应该归属原告崔鹏飞一人,三人应按比例分享。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及加工费用归属谁所有需诉讼解决,本案将以三人诉讼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戴彦欣审 判 员  蔡文卿人民陪审员  张 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孔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