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黄庆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庆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336号罪犯黄庆华。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庆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黄庆华不服,提出上诉,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6日作出(2006)玉中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24日交付执行。罪犯黄庆华曾于2008年11月、2010年12月、2012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黄庆华减刑一年十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黄庆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庆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劳动能手,2013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9月起至2015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9.3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庆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庆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秦增儒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