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许县尚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寇某某、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寇某某,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县尚民初字第282号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业。住所地:许昌县河街乡贺庄村。委托代理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某某,男,汉族,1966年生,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赵军委,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龙山中路219号。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汉族,1964年生,住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寇某某、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心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心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反映,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心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长庚代理审判员 孙 丹人民陪审员 胥君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会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