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0003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司某甲,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址江苏省沭阳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人司某甲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2日由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司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判处。被告人司某甲的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0年前后,被害人仇某与周某在长丰县义井乡结婚,后二人一起在江苏省苏州市做手机生意并一起生活。2013年5月份,仇某认识了经常到其家手机店里购物的被告人司某甲,不久后,二人开始交往并时常在一起同居。2013年11月份,被害人仇某发现自己怀孕后便要求和司某甲断绝交往,被告人司某甲提出获得孩子抚养权的要求,仇某回应其到时再说。2014年9月初,被告人司某甲在得知仇某已回到长丰县并产下一名男婴后,认为自己是该男婴的亲生父亲,后便来到长丰县要求看望仇某及男婴,并再次提出获得孩子抚养权的要求,遭到仇某及其丈夫周某的拒绝。同年9月4日晚,被告人司某甲与其妹妹司某乙以及“洋洋”等另外三名男性朋友(另案处理)一起来到仇某与周某在长丰县义井乡街道的租住房处,司某甲要求进入房屋内看望仇某所生的男婴,遭到周某及仇某的拒绝。后被告人司某甲用双手摇晃该房屋窗户的防盗窗,被害人周某见状便拿个凳子上前制止,“洋洋”等人便上前和司某甲一起将周某从窗户内拖至屋外并加以控制。后司某甲等人在掰开防盗窗后强行进入该房屋,将被害人仇某怀中的男婴抱走,并通过窗户递出交给在屋外的司某乙。后司某甲等人一起带着男婴逃离现场。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某甲与该男婴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司某甲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5年1月6日,被害人仇某、周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司某甲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现场图,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寄押证,谅解书,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长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司某乙的证言,被害人仇某、周某的陈述,被告人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甲与他人发生纠纷,未经他人同意,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司某甲归案后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表示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司某甲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司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司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朱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