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代凤与郑州国凯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凤,郑州国凯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042号原告:代凤,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郑州国凯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小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凤与被告郑州国凯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凤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纪莉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