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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14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珍,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站北路。被执行人:梁大坚,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宁县木格镇石台村委会。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伟珍与被执行人梁大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因被执行人梁大坚逾期无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肇端法交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伟珍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李伟珍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大坚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合共人民币10503.8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炽文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伍明宇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