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机关汽车修理所与杭州政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机关汽车修理所,杭州政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458号原告杭州萧山机关汽车修理所。法定代表人李小平。委托代理人何东南,浙江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政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机关汽车修理所诉被告杭州政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萧山机关汽车修理所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施得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谭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