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4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毛玉珂与郑州市金水区海燕阿里山幼儿园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玉珂,郑州市金水区海燕阿里山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4223号申请执行人毛玉珂。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海燕阿里山幼儿园,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忠勇。毛玉珂与郑州市金水区海燕阿里山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29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海燕阿里山幼儿园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毛玉珂各项费用共计4000元。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毛玉珂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海燕阿里山幼儿园名下银行存款4055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卞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