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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6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4

案件名称

榆林市沃盛家具有限公司诉西安冠美颐高家具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沃盛家具有限公司,西安冠美颐高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6975号原告:榆林市沃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上郡路农科所东300米荣昌建材综合市场。法定代表人:蔡东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冠美颐高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88号世纪星大厦10711K1室。法定代表人:张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沃盛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冠美颐高家具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榆林市沃盛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1元,减半后为960.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