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民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学斌与被告李埃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贺民初字第2152号原告李学斌,男,汉族,1977年6月29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李埃存,男,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李学斌与被告李埃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未开庭审理。原告李学斌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埃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学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学斌撤回对被告李埃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李学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晓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