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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守忠与邓桂云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70号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出生。被告邓某某,女,1974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守忠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