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庄天群与张佩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天群,张佩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04号原告庄天群委托代理人刘坤,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佩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天群诉被告张佩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天群于2015年1月20日乙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天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天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5210元由原告庄天群负担。审判员 毛清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俊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