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郭万金、杜永明与杜永明、白福彬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万金,杜永明,白福彬,余荣鑫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0783号原告:郭万金。委托代理人:宁博,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慧芳,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永明。委托代理人:王秀云,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奇,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福彬。委托代理人:王奇,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荣鑫。委托代理人:鲁超美,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郭万金与被告杜永明、白福斌、余荣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万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4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马 娆审 判 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