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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红亮、张茂辉、赵金苍与被告车相论、车相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亮,赵金苍,张茂辉,车相论,车相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86号原告赵红亮,男,汉族。原告赵金苍,男,汉族。原告张茂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灵袖,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相论,男,汉族。被告车相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亮、张茂辉、赵金苍与被告车相论、车相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车相论、车相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车相论、车相套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亮、张茂辉、赵金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00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长  侯玉霞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潘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少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