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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裴艳丽与朱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4)前民执字第57号裴艳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前民初字第34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朱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朱东明工资账户存款36000元,其父为其代交执行款17100元,合计53100元,至此全部履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包玉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钮东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