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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孔锤刚抢劫罪,孔锤刚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锤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0148号罪犯孔锤刚,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4日作出(2002)二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锤刚犯抢劫、强奸、聚众斗殴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孔锤刚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8月2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津高刑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3月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津高刑一执字第3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3月7日起至2025年3月6日止;本院以(2008)一中刑执字第19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51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9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刑期起止为2006年3月7日起至2020年10月6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孔锤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孔锤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三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孔锤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锤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3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宗 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