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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执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倪璇与被执行人张伟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璇,张伟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029号申请执行人倪璇,男,汉族,1972年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伟文,男,汉族,1973年10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倪璇与被执行人张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的(2013)栖迈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张伟文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名下车辆苏A×××××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张伟文下落不明。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无法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迈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 行 长  史本帅执 行 员  林志栋执 行 员  朱 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张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