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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根达与张广财、李长顺、巴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根达,张广财,李长顺,巴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5号原告根达,男,蒙古族。被告张广财,男,汉族。被告李长顺,男,藏族。被告巴图,男,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根达诉被告张广财、李长顺、巴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根达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广财、李长顺、巴图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根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根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环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秋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