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根达与张广财、李长顺、巴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根达,张广财,李长顺,巴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5号原告根达,男,蒙古族。被告张广财,男,汉族。被告李长顺,男,藏族。被告巴图,男,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根达诉被告张广财、李长顺、巴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根达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广财、李长顺、巴图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根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根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环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秋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