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保字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金丽与刘燕、张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金丽,刘燕,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27号申请人刘金丽,女,1970年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刘燕,女,1983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张伟,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刘金丽与被申请人刘燕、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刘燕向申请人刘金丽借款10万元,被申请人未按期偿还欠款,为了保证以后案件的顺利执行,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洪兵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忠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