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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辜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辜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金艳芬、周燕敏,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辜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辜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辜某负担。审 判 长  沈 晟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人民陪审员  宣乐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鲁滟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