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商初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与梁山丰润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梁山丰润食品有限公司,梁山豪泰建材有限公司,关宪立,陈辉,丁明犁,陆书光,张民,曹先军,孟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259-1号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住所地梁山县水泊中路117号。负责人:杨凤言,行长。被告:梁山丰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西环路(新世纪中学西邻)。法定代表人:关宪立,经理。被告:梁山豪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小安山镇西塘村西。法定代表人:陆书光,经理。被告:关宪立,农民。被告:陈辉,农民。被告:丁明犁,居民。被告:陆书光,居民。被告:张民,农民。被告:曹先军,居民。被告:孟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诉被告梁山丰润食品有限公司、梁山豪泰建材有限公司、关宪立、陈辉、丁明犁、陆书光、张民、曹先军、孟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公司梁山支行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梁山丰润食品有限公司、梁山豪泰建材有限公司、关宪立、陈辉、丁明犁、陆书光、张民、曹先军、孟凯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梁山丰润食品有限公司、梁山豪泰建材有限公司、关宪立、陈辉、丁明犁、陆书光、张民、曹先军、孟凯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同国审 判 员 孟庆华人民陪审员 姚瑞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柏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