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秀云与被申请人王跃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秀云,王跃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保字第24号申请人孙秀云被申请人王跃昆申请人孙秀云与被申请人王跃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秀云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跃昆丈夫梁书生(已死亡)养老保险金和年金,申请人提供个人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款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秀云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跃昆丈夫梁书生(已死亡)养老保险金和年金;二、冻结申请人孙秀云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穆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