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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民一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083号原告赵某,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代理人程益民,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  运  高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鲁文秀(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