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4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崔致英与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致英,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4425号原告崔致英。委托代理人高金丰(原告之子),天津市邮政投递局职员。委托代理人魏炜,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55号。法定代表人沈中阳,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瑛,该医院医疗安全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尹宇杰,该医院急症科副主任医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致英诉被告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致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致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全部退回原告崔致英。代理审判员 耿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立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