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莫剑彬与被执行人沈良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114-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剑彬与被执行人沈良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良坑拒不履行本院(2014)惠阳法新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货款28281元及自2014年6月14日起计算的利息、受理费507元,并承担执行费331.8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沈良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远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