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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初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振峰与韩文林、张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峰,韩文林,张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2423号原告张振峰。被告韩文林。被告张淑香。原告张振峰与被告韩文林、张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4日向原告送达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前提供被告韩文林、张淑香的准确送达地址,逾期原告仍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振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俊红审 判 员  张寿岑人民陪审员  尚胜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德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