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振峰与韩文林、张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峰,韩文林,张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2423号原告张振峰。被告韩文林。被告张淑香。原告张振峰与被告韩文林、张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4日向原告送达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前提供被告韩文林、张淑香的准确送达地址,逾期原告仍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振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俊红审 判 员 张寿岑人民陪审员 尚胜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德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