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合肥精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舟山鸿天浆纸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精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舟山鸿天浆纸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086号原告:合肥精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东部新城经三路,组织机构代码76901141-1。法定代表人:刘正文,总经理。被告:舟山鸿天浆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海淀区临城街道翁山路555号大宗商品交易大楼4010室。法定代表人:徐顺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精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鸿天浆纸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000元��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舟山鸿天浆纸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