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正华、廖昭彬与被告向仕霞、方成、黄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华,廖昭彬,向仕霞,方成,黄元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民初字第27-4号原告杨正华。原告廖昭彬。被告向仕霞。被告方成。被告黄元华。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5)南溪民初字第2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轮候查封了被告向仕霞、方成所有的座落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长江大道中段住房一套。现被告向仕霞、方成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5)南溪民初字第27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的被告向仕霞、方成所有的座落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长江国际住房一套、被告向仕霞、方成所有的座落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长江国际古街上善水城营业房,未被其他法院查封。(2015)南溪民初字第27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的房产价值能达到原告申请的诉讼保全金额,被告向仕霞、方成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向仕霞、方成所有的座落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长江大道中段住房一套的查封。审判员 陈德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其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