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00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某公司与被告郁某某、刘某某、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公司,郁某某,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0186-2号原告陕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班某。被告郁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公司与被告郁某某、刘某某、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郁某某所有的尼桑车一辆、翻斗车车一辆予以扣押,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郁某某所有尼桑车一辆、翻斗车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彦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