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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孙风流等与孙高升婚姻赡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全有,孙风流,孙高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杨全有,男,1952年1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临猗县牛杜工贸区铁匠营村三组,联系电话1354359****申请执行人孙风流,女,1951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孙高升,男,1969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执行孙风流等与孙高升婚姻赡养纠纷一案中,双发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的(2014)临民牛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跃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