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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关兴与王志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关兴,王志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17号原告陈关兴。被告王志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关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关兴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继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