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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合肥市世纪金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崔世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世纪金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崔世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0568号原告:合肥市世纪金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紫云路交口。法定代表人:林仕星。被告:崔世纯,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世纪金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崔世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世纪金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15年元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崔世纯银行存款1760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世纪金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崔世纯银行存款1760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 芸二O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阮继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