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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22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柳岩与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岩,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22979号原告柳岩,女。委托代理人徐怡,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6层616、617。注册号:110108015986029。法定代表人宋吉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薄磊,男。原告柳岩诉被告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学易公司)名誉权、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岩之委托代理人徐怡,被告凤凰学易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薄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岩诉称,原告系国内知名主持人、演员。2014年3��,原告获知被告在其网站(www.taozhengxing.com)中多处位置未经原告同意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图片用于商业宣传。涉嫌侵权页面中均带有被告网站推广的全国各地的医疗整形机构的名称、具体整形项目、联系方式等信息,具有明显的商业宣传属性。原告系国内知名青年演员、主持人,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被告上述行为未经原告允许,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同时,被告对照片的使用方式,导致原告因此蒙受诸多误解,社会评价降低,被告的行为涉嫌侵犯原告名誉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断开涉嫌侵权页面链接;2、判令被告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名片大小);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万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3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凤凰学易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我公司接到法院起诉书时涉诉链接已无法打开,大部分失效,网站已经关停。我方不实际拥有和运营涉诉网站,我方只是向涉诉网站租赁服务器使用,该网站实际上没有产品也没有服务,只是提供资讯,且长期无人看管,访问量低。无论是实际创办者还是被告公司都没有基于此盈利。原告提交的备案查询结果不能证明网站实际开办人。在收到法院给我公司的起诉书前我方没有收到原告的通知。我公司名下的网站与涉诉网站完全不同,系另一教育科技网站。对于涉诉照片的使用,我公司既不知情,也未营利,更无侵权故意,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柳岩系国内青年演员、主持人、歌手,曾参��多部影视作品,担任大型娱乐节目的主持,并曾在行业内部获奖,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知名度。2014年3月19日,经柳岩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1890号公证书一份。公证书载明的主要内容为:经柳岩申请,公证员操作,确认2014年3月19日,在网址http://www.taozhengxing.com的下级网页刊载文章的页面上,有本案涉诉的柳岩本人肖像照片。涉及文章内容包括:吸脂、脱毛、除皱、隆胸、减肥、嫩肤祛斑等。就上述网站归属,柳岩提交了工信部ICP查询结果网页截图。网站首页网址www.taozhengxing.com所对应的网站名称为沭阳网,主办单位为凤凰学易公司。诉讼中,就经济损失的主张,柳岩提交了一份经公证的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广告代言合同。对于维权成本开支,提交有公证费发票,涉及金额1500元。凤凰学易公��就其抗辩主张的涉诉网站与该公司业务不符,不由该公司经营或负责,提交了如下证据:1、服务器租用协议;2、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3、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4、学科网“网校通”用户合作协议书;5、taozhengxing网站概况,显示该网站已关闭,建立以来日平均访问量仅20人。诉讼中,经本院询问,双方均确认涉诉网站已经无法打开。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公证书、代言合同、网页打印件、协议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侵害公民肖像权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本案中,涉诉网站未经柳岩同意,使用其肖像进行整形医疗广告的宣传、推介,上述事实已经构成对柳岩肖像权的侵害。被告凤凰学易公司的抗辩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侵权网站的相应法律责任不由该公司承担;二是网站使用照片并非恶意侵权,且影响范围小、时间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工信部ICP查询情况,涉诉网站的管理者确为凤凰学易公司。虽然诉讼中凤凰学易公司提交有该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服务器租赁协议,但该协议与国家有关机关对运营网站信息登记不一致,凤凰学易公司不得以该协议的存在为由,对抗柳岩基于公示信息向该公司提出的权利诉求。凤凰学易公司需对涉诉网站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诉讼中,双方均已确认涉诉网站无法登录,该事实意味着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柳岩以停止侵害为目的要求被告立即断开涉案侵权页面链接的诉讼请求,现已缺乏必要性。故本院不再支持。对于柳岩提出的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就赔礼道歉方式以及赔偿数额,虽然柳岩在本案诉讼中,就其经济损失提交有广告代言合同作为证据材料,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情况。本院将根据凤凰学易公司的过错程度、使用照片的方式、柳岩的社会知名度等情况综合予以考虑。就维权成本开支,柳岩提交的公证费票据属维权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但柳岩未就其他维权成本开支提交证据,故对于超出公证费用的维权成本开支赔偿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就柳岩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凤凰学易公司的侵权行为、侵权影响均未构��严重后果,就侵犯肖像权导致的精神损害情况,柳岩亦无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柳岩要求凤凰学易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侵犯名誉权的主张,虽然使用肖像照片的网页涉及有关美容整形项目的宣传、推介,但相关文章以及刊载的照片中,并无任何文字容易让人误以为柳岩系曾接受过相关整形治疗或作为相应机构的广告代言人。柳岩就此亦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柳岩提出的凤凰学易公司侵犯其名誉权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对未经许可使用柳岩肖像作出书面道歉,致歉内容由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登载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柳岩经济损失五万元及公证费一千五百元;三、驳回柳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一十六元,由柳岩负担一千五百零七百元,其中九百零八元已交纳,剩余五百九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百零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继延人民陪审员  庞奎玉人民陪审员  张金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