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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文貂与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貂,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20号原告:王文貂。被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貂诉被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貂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文貂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45元,减半收取3672.5元,由原告王文貂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惠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植元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