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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河民一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杜鹃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河民一特字第1号申请人:杜鹃,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经查,范俊辉与申请人杜鹃于2001年5月17日登记结婚。范俊辉于2006年1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经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讯,申请人杜鹃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申请宣告范俊辉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4年1月22日发出寻找范俊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范俊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范俊辉于2006年1月1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8年,并经有关公安机关、社区委员会证明,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已多方查找至今没有音讯,现申请人杜鹃提出的宣告范俊辉死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宣告公民死亡的相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范俊辉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小兵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雅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