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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他拉哈镇康平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晓兵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他拉哈镇康平村村民委员会,王晓兵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他拉哈镇康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彬,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永民,黑龙江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国伟,黑龙江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晓兵,男,汉族,1965年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振兴,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他拉哈镇康平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王晓兵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民一民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他拉哈镇康平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于世伟审判员  王洪刚审判员  牟红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龙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