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韦星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星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71号罪犯韦星飞。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作出(2003)来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星飞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顺聪经济损失人民币32858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9日作出(2004)桂刑复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韦星飞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25日交付执行。2007年5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2月1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罪犯韦星飞于2012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韦星飞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韦星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韦星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获监部表扬。自2012年7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63.13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星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星飞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顺聪经济损失人民币32858元不变(刑期至2023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秦增儒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