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非诉行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与王建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非诉行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号智慧山南塔大厦***层。法定代表人赵银燕,处长。委托代理人何志强,该处稽查科科长。被执行人王建国,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与被执行人王建国行政处罚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北非诉行审字第9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王建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北非诉行执字第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阎春年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