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楼民四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谈美兰与被告甘建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四初字第323号原告谈美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甘建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谈美兰与被告甘建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谈美兰负担。审判长 许 东审判员 龙一明审判员 王立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梦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