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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四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谈美兰与被告甘建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四初字第323号原告谈美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甘建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谈美兰与被告甘建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谈美兰负担。审判长 许 东审判员 龙一明审判员 王立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梦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