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赫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盛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赫刑一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一刑诉(2014)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薇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盛某从贩毒人员“冰胖子”(另案处理)手中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再以200元∕克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军。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9月的一天晚上,在赫山区紫东天银酒店门口,被告人盛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克给吸毒人员周某军,从中获利50元钱。2、2014年国庆节前后,在赫山区银城市场的银天宾馆门口,被告人盛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克给吸毒人员周某军,从中获利50元钱。3、2014年10月22日晚22时许,在赫山区步行街“麦克疯”KTV门口,被告人盛某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克给吸毒人员周某军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并从其裤带内现场查获白色晶体五小包。经鉴定,白色晶体净重3.8853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盛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揭发他人犯罪且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某在开庭审理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周某军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照片,物证检验报告,前科材料,情况说明,起诉书,被告人盛某的身份信息及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盛某揭发他人犯罪,且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盛某贩毒的数量,但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与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现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盛某的刑期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和平代理审判员 雷 宏人民陪审员 徐文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乔淞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