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吴海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79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海龙,男,身份证号码:×××411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因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2日被羁押,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杨伟华,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3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海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海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吴海龙与黄某(另案处理)事先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后,在其住处珠海市香洲区南屏村华侨新村66号对面一出租房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毒品给黄某。双方交易完毕,黄某离开现场不远处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黄某身上缴获白色块物质一小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68克)。随后,民警在上述出租房将被告人吴海龙抓获,并从被告人吴海龙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另查明,2011年12月2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2月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海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理化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通话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及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吴海龙当庭自愿认罪;2、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吴海龙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海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甲基苯丙胺0.68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海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海龙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海龙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海龙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证据支持,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吴海龙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海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 峰代理审判员 孙珑艳人民陪审员 全昌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昆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