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立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赵冰瑶与秦皇岛佑隆商贸有限公司、嘉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冰瑶,秦皇岛佑隆商贸有限公司,嘉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李忠良,高玉兰,爱新觉罗.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立保字第13-1号申请人赵冰瑶。被申请人秦皇岛佑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数谷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李忠良。被申请人嘉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56号天洋运河壹号F3栋三层301。法定代表人爱新觉罗.英杰。被申请人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西道18号。法定代表人爱新觉罗.英杰。被申请人李忠良,农民。被申请人高玉兰。被申请人爱新觉罗.英杰。申请人赵冰瑶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秦皇岛佑隆商贸有限公司、嘉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李忠良、高玉兰、爱新觉罗.英杰价值5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其他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财产及相关材料递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冰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秦皇岛佑隆商贸有限公司、嘉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李忠良、高玉兰、爱新觉罗.英杰价值5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兆 金代理审判员 陈冬玲代理审判员李大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亚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