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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余姚市龙翔水刺热轧无纺有限公司与浙XX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龙翔水刺热轧无纺有限公司,浙XX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970号原告:余姚市龙翔水刺热轧无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孝龙。委托代理人:沈伟翔。委托代理人:王江平。被告:浙XX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崇谱。原告余姚市龙翔水刺热轧无纺有限公司诉被告浙XX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同日,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保全载定,冻结被告在中国银行股份有公司账户(账号为38×××63)的存款300000元。2015年1月23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黄兆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姚市龙翔水刺热轧无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伟翔、王江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XX意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姚市龙翔水刺热轧无纺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无纺布,截止2014年10月28日,尚欠原告货款209709.33元。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拒不支付货款。为此,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09709.33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在庭审中,原告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余姚市龙翔水刺热轧无纺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用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公司基本情况单、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以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对账明细表、入库凭证,用以证明截止2014年10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9709.33元的事实。被告浙XX意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由于原、被告对货款支付时间没有约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货款,但至今尚欠货款209709.33元,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09709.33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浙XX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余姚市龙翔水刺热轧无纺有限公司货款209709.33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46元,减半收取2223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均由浙XX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446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黄兆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 达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