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史银芳与罗远治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银芳,罗远治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史银芳,女,汉族,住甘肃省康县。被执行人罗远治,男,汉族,住甘肃省康县。申请执行人史银芳与被执行人罗远治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罗远治未能按期履行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康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确定的子女生活费给付义务,经史银芳申请,我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4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远治于2015年1月21日履行完2014年度应支付给儿子史瑞的生活费24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2009)康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2014年度应执行的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从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