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字第37号原告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雪山,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定兴县开发区华建路9号。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仅生,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湖街。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春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晨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