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市永兵生物醇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平惠、陈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永兵生物醇油有限公司,曹平惠,陈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994号原告郴州市永兵生物醇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光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曹平惠,女。被告陈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永兵生物醇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平惠、陈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永兵生物醇油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市永兵生物醇油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永兵生物醇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65元,合计90元,由原告郴州市永兵生物醇油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丽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 彬 微信公众号“”